收了單位職工繳的養(yǎng)老金,他沒有繳到單位,而是存到了自己的賬戶上。昨日記者獲悉,這名膽大的副科長被鄭州新密市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新密市檢察院指控,2008年,鄭煤集團勞動社保部安排各煤礦收取職工補繳的養(yǎng)老金,并要求各煤礦統(tǒng)一繳到鄭煤集團賬戶,任鄭煤集團大平煤礦勞動科副科長的呂峰偉具體負責大平煤礦職工補繳養(yǎng)老金的核算、收取工作。
之后,呂峰偉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立賬戶,并根據(jù)核算的繳費本金對賬單,通知繳費職工核對簽字后向其賬戶內繳納養(yǎng)老金。
至2008年年底,呂偉峰共收取該礦職工養(yǎng)老金161萬余元。但呂偉峰并未按照要求將其收取的養(yǎng)老金上繳到鄭煤集團,2010年離任時也未做交接,直到2011年12月19日才被發(fā)現(xiàn),呂偉峰向鄭煤集團上繳養(yǎng)老金45萬元、2012年12月20日上繳3萬余元,剩余113萬元至案發(fā)時未上繳。
今年3月26日,呂偉峰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法院審理后認為,呂峰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11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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