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通市財政局發(fā)布《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通知表示,市級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省、市兩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汽車售價以銷售發(fā)票為準),其中市級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公告原文如下:
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市財政對2016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市級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省、市兩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汽車售價以銷售發(fā)票為準),其中市級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資金撥付
(一)車輛購置補貼資金
1、對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的,且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市級財政全額負擔市級補貼。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領域購買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與區(qū)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各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現補貼資金。
2、申請市級財政補貼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1);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本地各縣(市)戶籍的,向戶口所在縣(市)申請);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市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省補要求的程序和標準執(zhí)行,由省級先行審批,市級補貼作為省補的配套資金。資金按季撥付。各地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于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提交本地區(qū)充電設施建設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相關申請材料情況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2);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省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資金撥付程序
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的,且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購買者,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或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消費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與區(qū)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各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付補貼資金。
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屬于市級財政補貼范圍內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屬于各縣(市)財政補貼范圍內的,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或建設運營單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過戶);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內;非本市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市(縣)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要做好備案核查工作,對未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購買者,其市級補貼由備案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五、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市級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
六、各地應根據《2016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本地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于2016年5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附件:
1、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標準
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
2-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
3-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3-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
4、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附件1:
附件4:
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為更科學地評價純電動汽車技術水平,特提出“單位載質量電能消耗量(Ekg)”指標,單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計算公式如下:
E表示電能消耗率,試驗檢測項。電動汽車GB/T18386《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xù)駛里程試驗方法》試驗中消耗的電能除以行駛里程所得的值,單位Wh/km(乘用車、專用車采用工況法,客車采用40km/h等速法測試);
M表示附加質量,車輛基本參數。GB/T18386檢測試驗中的所需附加質量,單位kg,具體計算如下:
1.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質量=最大允許裝載質量;
2.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質量=180kg;
3.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質量=1/2最大允許裝載質量。
注:按GB/T3730.2《道路車輛質量詞匯和代碼》中定義:
最大允許裝載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整車整備質量。
責任編輯: 李穎